Apple十八歲開始和這個男友拍拖,一起四年,兩人都有一份高收入的工作。去年她向家人借了一筆錢做首期,和男友聯名買了一層樓。一年多以來,每個月都是由男方負責供款。幾個月前他們感情有變,Apple提出分手,男方本來答應搬走,後來卻反悔,說他是半個業主,有權繼續住下去,堅決不肯遷出。
Apple不想和一個已經分手的人再共處一室,唯有自己搬回父母家中居住。但是男方不肯簽字,她無法單方面把單位賣出去套回現金,對方又不肯將首期的款項交還、買下她的那一半業權,於是雙方僵持不下,反目成仇。
曾經相愛過、有過美好的回憶,愛的反面不一定要是恨!如果我是那個男人,我會大方一點,把業權讓回給她,自己搬走。雖然他供了一年樓,但那一年他也有份住,就當作是交租,也不是損失很大。否則,就索性把首期還給她,把她的業權轉回自己名下。既然分手已成定局,繼續共同持有一個住宅單位,又有什麼意思?就算他不介意舊情人隨時有權用鎖匙開門入屋,將來的女友也未必可以接受吧!
朋友現正替Apple查詢法律意見,也有人建議她用強硬、甚至累鬥累的手段逼遷。我未經歷過這種情況,無法在這件事上給予任何意見。只是覺得有點唏噓,為什麼一對男女,相愛的時候,為了令對方快樂,什麼都願意付出;分手的時候,為了令對方不好過,卻什麼都做得出。

其實男方係咪仲鍾意佢=.="???
回覆刪除咁係鐘意喇~~不係過去式~~~
回覆刪除愛既反面唔一定係恨~~不過我諗可以做返真正朋友就好渺茫~